CQC 1125-2016电动平衡车规则适用于配备有独立充电装置、利用电池作为驱动电源进行工作的电动平衡车类产品,该产品
用于休闲、娱乐,也可以作为短途代步工具。
本规则适用于电动平衡车、电动滑板车等利用电池作为驱动的类似产品。
本规则不适用于GB17761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。
认证模式1:型式试验+初始工厂检查+获证后监督。
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:
a. 认证的申请
b. 型式试验
c. 初始工厂检查
d.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
e. 获证后的监督
模式2:型式试验+获证后监督
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:
a.认证的申请
b.型式试验
c.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
d.获证后的监督
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
之一或组合。
认证单元划分
原则上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:
a. 相同的设计及结构(主要指车轮数量、操控方式、行进方式、充电方式);
b. 相同的电池种类(锂电池、镍氢电池、其他类型);
c. 相同的关键元器件/零部件(主要指电池组的串并联方式、电池组保护电路、主控板等)
d. 相同的关键参数(电池组标称电压、电池组标称容量(+0/-20%范围)、IP 防护等级等);
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。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。同规格型号产品的
型式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,必要时,其他生产场地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
核查,并出具报告。